住宅用地必须符合“70%标准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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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宅用地必须符合“70%标准” 2010年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住宅用地的,经济适用住房、廉租住房和中低价位、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占住宅用地的比例必须达到70%。近日国土资源部下发《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的通知》,重申住宅用地的“70%标准”。 《通知》明确,要控制城市申报用地规模。合理确定城市年度申报用地规模,并不得突破年度土地利用计划。“批而未征”、“征而未供”等问题突出的城市,应减少申报用地规模。 还要合理确定城市用地规划用途。依据城市规划和发展需要,按照首先满足民生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、控制工业用地的原则申报城市用地。申报住宅用地的,经济适用住房、廉租住房和中低价位、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占住宅用地的比例不得低于70%。 要抓紧审核实施方案,加快征地实施工作,及时组织供地。国务院批准用地后,省级政府应在12个月内全部完成实施方案的审核,未审核同意实施方案的用地不再实施,确需使用的纳入城市此后新申报用地报批。城市申报下一年度用地时,征地率(完成征地面积与国务院批准用地面积的比率)应达到60%。对非招拍挂方式供地的项目,征地完成后原则上1个月内完成供地。城市申报下一年度用地时,供地率(完成供地面积与国务院批准用地面积的比率)应达到40%。 《通知》还对做好2010年城市建设用地申报工作做出规定。申报住宅用地的,经济适用住房、廉租住房和中低价位、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占住宅用地的比例必须达到规定要求。严格控制高耗能、高污染、资源消耗型项目和钢铁、水泥、平板玻璃、煤化工、多晶硅、风电设备等产能过剩、重复建设项目的用地,优化城市建设用地结构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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