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府仅在7种公共利益需要时方能征收房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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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府仅在7种公共利益需要时方能征收房屋 29日正式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的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(征求意见稿)》明确规定,只有符合七种“公共利益”的需要,政府方可征收房屋。 依照《物权法》的规定,征求意见稿规定,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,对国有土地上单位、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给予补偿的,适用本条例,并对“公共利益的需要”作了界定。 根据征求意见稿,“公共利益的需要”包括七种情况: 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; 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、交通、水利等公共事业的需要; 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科技、教育、文化、卫生、体育、环境和资源保护、文物保护、社会福利、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; 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,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、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需要; 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,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; 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; 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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